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
GB 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
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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