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 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
和。
3.2 潜在污染场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3.3 场地环境调查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3.4 敏感目标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污染场地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规范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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