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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0.1-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 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道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

3 制定原则

在遵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原则的基础上,化学物质班几业接触限值的制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3. 1 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口经济上合理指执行该标准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经济上能承受。技术上可行指现有技术发展水平能够达到。

3.2 下列情况下,应制定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

a) 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中该化学物质没有规定职业接触限值的;

b) 在生产过程中应用该化学物质并有一定数量的职业接触人群和危害的;

c) 现行工艺、技术和防护措施可及的;

d) 在国内确知接触该化学物质已造成职业危害的;

e)毒理学实验、现有资料表明该化学物质有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的;

f) 涉及国际贸易和国计民生急需制定的;

g) 该化学物质国外已经制定职业接触限值且在我国工业生产中用星逐步增加的。

3.3 职业接触限值制定原则

3.3.1 化学物质一般都需要制定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参见GBZ 2.I)

3.3.2 短时间内连续接触可引起下列情况的,还需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参见GBZ2.1),作为PC-TWA的补充:

1) 刺激作用,

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

3) 存在剂量一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

4) 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的化学物质。

2.3.3 具有明显刺激、空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则只需制定最高容许浓度K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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