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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93-1984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皮革成品的验收。

1 皮革成品在人库前,应按照各种革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类、分级,以便验收人库。

2 验收交货时,应附化验单一份,单上应注明下列各项:

a. 生产厂名称或代号;

b. 皮革的种类颜色,

c. 生产批号
d. 生产张数;

e. 取样日期,

f. 化验室名称、分析者姓名

3 当收货方与交货方双方在成品质量上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共同取样,由工厂化验室或研究试验单位进行复验。

凡因理、化测试取过样的成品革,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重量或面积进行交货,收货方不得拒绝收货。

已经验收完的皮革成品出厂后,一年内如成品发生质量变化,仍由制造厂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黄以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198-62《皮革成品的验收规则》作废。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T 4693-1984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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