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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3812.14-1999 皮革 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皮革的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皮革。
本标准对含有有机金属化合物如有机硅(见6.1中的注①)的皮革可能不准确。
由皮革灰化所得到矿物质的量,由于分解、还原或某些盐类的挥发逸失,而与实际含量不同。用硫酸处理灰分,其中盐类和氧化物都转化为硫酸盐。但有些盐类在选定的某一灼烧温度下能再次转变成氧化物。
测定总矿物质的含量,例如在皮革的全分祈范围内,水可溶的和水不溶的无机物质可以用计算或分别测定来确定。

用这个方法不能测定铵盐。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4047-1977《皮革-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测定》。

1 定义
1.1 硫酸盐总灰分;灰化了的皮革在规定的条件下炭化、硫酸化以后,在800℃灼烧所得到的残渣
1.2 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按GB 4689.16-84《皮革-水溶物、水溶无机物、水溶有机物的测定》规定用水萃取后的皮革,经炭化、硫酸化后,在规定的条件下灰化后所得到的残渣。

2 原理

皮革炭化后用硫酸处理,并在开口的坩埚中进行灰化。

3 试剂
在分析过程中只允许使用分析纯的试剂,只能用蒸馏水或与蒸馏水纯度相同的水。
3.1 2N 硫酸溶液。

3.2 硝酸铵溶液:100 g/L。

4 仪器

普通试验室仪器和特殊仪器。

4.1 上过釉的瓷的、白金的或石英的坩埚和蒸发皿。

4.2 马福炉:能保持温度接近而不超过800℃(6.1条中注④)。

5 取样

5.1 整张革:双方如无特殊规定,按GB 4689.3-84《皮革-取样-批样的取样数量》规定取样。

5.2 非整张革:按GB 4689.1-84《皮革-试验室样品-部位和标志》的规定取样。

5.3 其他: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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