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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化妆品痤疮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痤疮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痤疮样损害。

2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出现与毛孔一致的黑头粉刺、炎性丘疹及脓疙等。除外非化妆品引起的痊疮,必要时对患者所用化妆品做质量鉴定。

3 诊断标准

3.1 发病前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3.2 皮损仅局限于接触化妆品的部位。

3.3化妆品座疮一般表现为黑头粉刺、炎性丘疹,脓疤等。

3.4 若原先已有寻常痤疮存在,则症状会明显加重。

3.5停用可疑化妆品后,痊疮样皮损可明显改善或消退。

3.6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其他一切痤疮。

4 处理原则

4.1 停用一切可疑的化妆品。

4.2清除面部所残留的化妆品,保持清洁卫生。
4.3 按消炎、抗菌和角质溶解等原则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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