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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削减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量,切实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 )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 2018-2020 年)》(粤环发〔 2018 6 号)和 《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东府〔 2018 56 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范围内已建、在建、新建相关行业 VOCs 排放企业应遵守本通告要求 减少 VOCs 排放。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行业和工业涂装行业,其中印刷行业主要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包括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企业。
工业涂装行业主要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 家具制造业、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C33 金属制品业(具耐高温、耐磨、耐高腐蚀性能要求的少数特种集装箱(含冷藏、罐式集装箱,以及使用与普通干货箱不同涂装工艺技术的集装箱)除外)、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 汽车制造业、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C41 其他制造业、 C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等含涂装工艺的企业。
二、源头控制
(一)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1. 禁止 新建采用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 1 万吨 / 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 (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 、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 TGIC )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2. 禁止新建 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
3. 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 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 ( 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 ) 、氯乙烯 - 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 106 107 )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 / 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4. 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5. 淘汰产量 300 / 年以下的油墨生产 装置 (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 含苯类溶剂型油墨
6. 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 VOCs 排放 项目 的环境 准入 、改、扩建印刷及工业涂装项目应全部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料。
(三)要求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料。
各企业须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料,其中低VOCs含量涂料限值标准参照执行深圳市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 SZJG54 2017 ),以涂料成份检测报告作为 VOCs 含量判定依据;低 VOCs含量 油墨是指 VOCs 含量不大于 15 %(质量分数)的油墨,以油墨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 MSDS )作为 VOCs 含量判定依据。
三、过程控制
(一)推广 使用先进生产工艺。
工业涂装企业推广使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的密闭涂装设备;纸制品包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溶剂、无溶剂复合工艺;塑料软包装等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凹印、柔印、无溶剂复合等工艺。
(二)严格原辅料使用管理。
所有含VOCs原辅料在使用、储存、转运、回收、废弃、处置过程中必须密闭,按需取用,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
(三)加强车间密闭。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
(五)强化废气收集。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粤环发〔2018 6 号文有关要求提高废气收集率,所有可能产生 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净化设施,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四、末端治理
各企业应 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合理选择废气末端治理工艺路线 (不鼓励使用光催化氧化和低温等离子等 低效处理技术 ,否则环保部门加大监察监测频次,对监测结果超标企业 从严查处 ,确保 VOCs净化效 率满足 相关环境 管理要求 其中 :印刷行业中的 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 应采用 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 应采用催化燃烧、蓄热焚烧等销毁技术进行治理 ;低浓度、大风量的 有机 废气, 采用吸附浓缩 + 催化燃烧 、生物法或其他组合技术等进行治理。工业涂装行业中的汽车制造业、工程机械制造业、卷材制造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蓄热焚烧等销毁技术进行治理;其它制造业应采用生物法或其他组合技术进行治理。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 等技术
五、建立完善相关台账
(一) 建立原辅料使用台账。
各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料使用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妥善保存原辅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二) 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台账。
各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在设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对治理设施用电量、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账。
、加强VOCs监测
(一) 定期委托监测。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定期委托具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 VOCs 进行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二)安装 VOCs 在线监测设施。
各企业应当根据市环保局定期公布的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安装、使用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违反本通告要求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VO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二) 超过 VOCs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VOCs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VO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VO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五) 产生含 VOCs 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 VOCs 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六)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七)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通告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通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 VOCs排放企业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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