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为可行;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确定;
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8〕26号)的规定,由市人居环境委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附件:《环评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