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
固体废物名称 |
4401310000 |
木屑棒 |
4401390000 |
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 |
4501901000 |
软木废料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79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夹杂物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木废料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
b) 木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μGy/h;
c)木废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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