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0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0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0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G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CEM。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G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
满量程span (full 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3.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响应时间包括仪表响应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
仪表响应时间指从观察到分析仪示值产生一个阶跃增加或阶跃减少的时刻起,到其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或1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CEMS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5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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