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造纸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35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造纸工业 paper industry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及以纸和纸板为原料加工纸制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制浆造纸企业pulp and paper enterprise
指有制浆或造纸工序的企业,包括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有制浆或造纸生产工序的纸制品加工企业也视为制浆造纸企业。
3.3
纸制品加工企业 paper products processing enterprises
用纸和纸板为原料加工制成纸制品的企业。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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