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溶剂及标准样品等均为有毒有害化合物,其溶液配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10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 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extractable petroleum hydrocarbon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被二氯甲烷萃取且不被硅酸镁吸附,在气相色谱图上保留时间介于n-C10H22(包含)与n-C40H82(包含)之间的物质。
注:该定义下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包括脂肪烃,脂环烃,芳香烃或烷基化的芳香烃等。
4 方法原理
用二氯甲烷萃取水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净化、定容后,用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气相色谱仪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根据时间窗口范围内(C10-C40)色谱峰面积的总和与标准物质比较定量。
5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蒸馏水。
5.1 二氯甲烷(CH2Cl2)。
5.2 正己烷(C6H14)。
5.3 无水硫酸钠(Na2SO4)。
在500℃下灼烧4h,冷却后装入磨口玻璃瓶中,置于干燥器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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