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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 134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氮肥工业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氮肥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碳酸氢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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