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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厂界噪声监测;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更多办法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办法全文:

下载地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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