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沥青烟测定。
1.2 沥青烟的检出限为5.1 mg,定量测定范围为17.0 mg-2000 mg。
2 定义
沥青烟:指沥青及沥青制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液态烃类颗粒物质和少量气态烃类物质的混合烟雾。在本标准中则指用重量为1.1±0.1g的3#玻璃纤维滤筒所能捕集到的颗粒状液态烃类物质。
3 方法原理
将排气筒中的沥青烟收集于已恒重的玻璃纤维滤筒中,除去水分后,由采样前后玻璃纤维滤筒的增量计算沥青烟的浓度。若沥青烟气中含有显著的固体颗粒物,则将采样后的玻璃纤维滤简用环己烷提取,并测定提取液中的沥青烟。
4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5 试剂
5.1 环己烷:分析纯,经重蒸收集≤82℃馏份,其空白残渣应小于1 mg/100 mL。
6 仪器
6.1 采样仪器
除6.1.1和6.1.2之外,均按照GB 16157-1996中8. 3关于“普通型采样管法”(预测流速法)配置和组合采样仪器。
6.1.1 采样管:采集沥青烟的采样管由采样嘴、前弯管、冷却套管、滤筒夹(含保温夹套)、滤筒和采样管主体等部分组成(见图1),其中采样管主体(图1-14)和前弯管(图1-1)内衬聚四氟乙烯或内壁镀特氟隆(Teflon);保温夹套(图1-8)应可保持42±10℃;采样嘴(图1-2)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GB 16157- 1996中8. 3.3. 2的要求;前弯管(图1-1)的长度应视排气筒直径而定;冷却套管(图1-3)为脱卸式,根据沥青烟温度决定是否选用。在不用冷却套管的情况下,前弯管与滤筒夹相衔接,其长度应不大于5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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