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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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