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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

(共19项)

编号 政务服务事项
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02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03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04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05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06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07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08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09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10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11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12    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
13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14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1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6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17    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咨询
18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0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适用范围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为可行。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8〕26号)的规定,建设地址在深圳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受理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
      1.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准入要求;
      2. 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程序;
      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1.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
      3. 不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表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以上为办事指南部分内容,更多办事指南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指南全文,

下载地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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