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目的和范围
本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后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
本要求适用于采用液一液萃取水法工艺(如PUREX流程)处理动力堆乏燃料的后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的乏燃料接收与贮存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等,其他工艺流程的后处理设施也可参照执行。
后处理设施应满足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本要求是结合后处理设施特点提出的针对性要求,是现有法规和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2通用要求
要求1:纵深防御纵深防御应贯彻于与设施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等有关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多重防御措施之下。即使有故障发生,也能由适当措施予以探测、补偿或纠正。
要求2:质量保证营运单位应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制定和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及执行程序,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规定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是否有效获得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要求3:核安全文化
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要求4:公众沟通
营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公众沟通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力量,统筹做好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了解舆情并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3厂址要求
要求5:厂址选择
后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容,注意避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确保厂址区域可持续协调发展。
后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确保厂址特征满足后处理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要求。
应开展多个厂址比选工作,择优选择更安全和更经济的厂址。
要求6:厂址特征调查
应通过资料调研、实地调查或实验的手段,获得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厂址特征资料,包括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生物多样性、周围区域人口分布、工业设施、军事设施、土地利用与资源概况、水体利用与资源概况等自然和社会厂址特征资料。
应开展环境放射性本底初步调查。
要求7:厂址评价
应基于厂址特征调查开展厂址评价,包括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包括自然灾害和外部人为事件的可能性和相应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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