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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坝l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 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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