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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以及镇街(园区)责任,规范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93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三、适用范围

(一)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后涉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三)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后涉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用地;

(四)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园与绿地、公共设施用地);

(五)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前涉及闲置、荒置等地块性质模糊且无法提供完整的污染识别资料的建设用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疑似存在或确认存在土壤污染的建设用地。
      
符合以上适用范围的地块,在本方案中统称为市级关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市级组织的评审后确认我市“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有关地块分别在本方案中称为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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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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