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 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
(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 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 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 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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