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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765-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 molded fuel

生物质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5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6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7烟囱高度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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