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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年年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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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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