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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镇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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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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