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民航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及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民航布局规划、民航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行业相关规划环评的,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的相关要求, 与场址周边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
项目选址及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
项目选址阶段开展了多场址方案环境比选,包括声环境、生态等环境要素比选,提出了必要的调整选址、优化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 综合考虑受影响的声环境敏感目标情况,采取了优化机场总平面布置和功能布局、优化调整飞行程序及人员主起降跑道和起降比例、优先拆迁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确保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满足运营期所执行的相应标准要求。采取了建筑隔声措施,敏感目标室内声环境满足相关要求。年旅客吞吐量超过千万人次的新建枢纽机场设置了在线噪声监测系统,提出了跟踪监测要求。结合机场运营远期噪声预测结果和影响范围,明确了噪声防护范围要求,就合理控制城乡规划和建设布局提出了相应调整优化建议。
第五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开展了对生态敏感区环境影响的专题论证。结合涉及保护目标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从合理调整跑道位置及方位、优化飞行程序及主起降跑道和起降比例、优化施工方案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轻不利生态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鸟类迁徙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采取了避让、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和补偿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了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对有填海工程的涉海机场,结合项目所在区域近岸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提出了所涉及海域和陆域的生态保护措施。
涉及净空区处理和高填深挖的项目,施工方案设计结合地貌条件和区域生态类型,合理制定了表土收集、利用和植被恢复等生态恢复措施。为减少项目新增的土壤污染,提出了加强占用的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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