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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工程布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通过优化项目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的平面布置,与集中居民区、环境敏感区的距离科学合理。

第四条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场”等生境的,提出了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优化、施工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等措施。造成生境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及资源量损失的,提出了明确的生境修复、珍稀动植物迁地保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措施。陆域开山取土(石) 造成生态破坏的,提出了生态恢复方案。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生生物生境、物种、资源量的不利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湖泊或海域消失,不会对区域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项目水工构筑物改变水文情势,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且明显影响水质的,提出了工程调整措施。疏浚、吹填、抛泥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及悬浮物控制等措施。制定了妥善的疏浚物利用或处置方案,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直接排入水体。针对运营期码头上冲洗水、初期雨污水、含尘废水、洗箱废水、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污水等,采取了完善的收集、处理或回用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或回用标准,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化要求,且不会对相关河段、湖泊或海域水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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