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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 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 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

防止工业活动对周边用地的污染,通过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此外,矿业开采因尾矿、含油污泥等固体废物随意排放等导致的土壤污染,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办法》不予重复规定。

一、编制过程

      土壤环境管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成立编制组。

      一是开展国内外文献调研工作,系统梳理美国、欧盟、荷兰、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矿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以及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二是梳理工矿企业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总结我国工矿用地污染的主要情形;三是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有关地方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有关专家,以及国内外有关企业代表的意见与建议;四是赴上海、湖南等现场调研有关化工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和经验,以及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五是征求环境保护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意见。

      2017年11月7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原则通过《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工矿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情形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主要情形有:

      1. 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泄漏;

      2. 生产设施的跑冒滴漏;

      3. 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防渗漏等措施不当;

      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5. 企业对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拆除活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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