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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编制背景

截至2011,我国已建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共计31,已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及建造均按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 2004年发布)(以下称“放废库技术要求”)的要求进行,该技术要求作为环保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对放射性废物库场址的初选及确定,废物库的设计及建造施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放废库技术要求”作为试行部门规章已经发布实施14,14年来,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建设等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国家对核与辐射监管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原有的“放废库技术要求”已经不再适合继续使用,主要表现如下:

(1) 原有的“放废库技术要求”对于废物库的选址要求不具体,并且过于宽泛不便于操作实施。

(2) 原有的“放废库技术要求”对于废物的储存工艺、辐射防护设计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并需要与现行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相结合。

(3) 原有的“放废库技术要求”对于建筑、结构、总体布置、通风等要求需要与现行的相关标准衔接。

(4) 根据国家对城市废物库的管理要求,原有的“放废库技术要求”作为试行部门规章需要升级为国家标准规范,并需要对内容做符合标准要求的调整和完善。

从上述问题来看,对原“放废库技术要求”技术内容进行修订并升级为国家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 标准修订原则

(1) 修订后的标准为技术性规范,结构和形式与国家标准相同;

(2) 针对原“放废库技术要求”的内容进行简化,删除一些带有管理文件性质的内容;

(3) 修订后的标准条款与现行国家法规和标准相衔接;

(4) 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尽量提出具体指标,便于操作;

(5) 修订后的标准重点突出废物库选址和设计要求,对于建造和验收等尽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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