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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背景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部自 2007年以来,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制定《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下简称《综合名录》),并 提供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 14 个有关部委,作为制定、调整环境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我部向社会公开发布《综合名录》,为市场 主体开展绿色投资、绿色生产以及绿色消费等活动提供重要参考。

《综合名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家产业、金融、税收、贸易等政策的制定工作中,运用机制逐步常态化、制度化。目前,《综合名录》中的 400 余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下简称“双高”) 产品被取消了出口退税,或者被禁止加工贸易;150 余项“双高” 产品或重污染工艺被发展改革委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版)的淘汰类、限制类条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明确要求: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才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将《综合名录》中的溶剂型涂料产品、电池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银监会及多地银监部门多次转发《综合名录》,作为制定和调整相关信贷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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