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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72-2015 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统计的调查方案设计,数据采集与核算,数据填报、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统计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污染源统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18.1-89 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 机动车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HJ/T 416 环境信息术语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统计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指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等并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统计行为。

3.2 污染源统计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指为了解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并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统计行为。

3.3 污染源统计工作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work

指污染源统计的调查方案设计,数据采集与核算,数据填报、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统计报告编制等。

3.4 污染源统计调查对象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investigation object

指接受污染源统计调查的总体,由有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个体单位构成。本标准中,调查对象分为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

3.5 基本调查单位 individual investigation unit

指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明显边界的,需要逐家开展调查的个体单位。

3.6 综合调查单位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unit

指在一定行政级别的行政单元辖区内,除基本调查单位外的其他个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3.7 重点统计指标 key statistics index

指废水及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重金属等)、固体废物等指标,具体指标由组织调查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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