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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提供线索。

第三条【奖励原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坚持鼓励举报、分类管理、分级奖励、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查处

第五条【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 12369、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四)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举报信息】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举报人举报时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

第七条【举报范围】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执法需要,定期对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举报范围予以认定和明确,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有奖举报范围。

第八条【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六)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第九条【较大事项】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工业项目;

(二)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六)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第十条【一般事项】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违法排污行为;

(三)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一般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第十一条【案件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予以受理;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权以及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调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人员对举报材料加密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在收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调查或核查。

第十三条【奖励建议】执法人员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奖励建议应根据举报情况、执法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包括是否给予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奖励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以上为办法部分内容,需要了解更多办法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办法原文:

下载地址:《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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