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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425-2008 清洁生产标准 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编写规则和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 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 258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T 12452-1990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

      GB/ T 18820-2002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6)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6年第4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注: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2 清洁生产标准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指依据生命周期分析原理,从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利用、产品、污染物产生、废物回收利用和环境管理六个方面,对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给出阶段性的指标要求,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

3.3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production process and equipment requirements

      指对产品生产中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的种类、自动化水平、生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3.4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resources and energy utilization indicators

指在正常的生产工艺中,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新水量、能耗和物耗,以及水、能源和物质利用的效率、重复利用率等反映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指标。

3.5 综合能耗 total production energy consumption

指规定的耗能体系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

      注:引自 GB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3.6 单位产品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product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水量。

      工业生产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 (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 (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的产品 (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

      注:引自 GB/T 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3.7 水的重复利用率 water reuse rate 

3.8 产品指标 product indicators

指影响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性能、种类和包装,以及反映产品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等的指标。

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 (包括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引自 GB/T 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3.9 污染物产生指标 (末端处理前) pollutants generation indicators (before end-of-pipe treat-ment)

即产污系数,指单位产品生产 (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 (末端处理前)。包括废水产生量、废气产生量和固体废物产生量等指标。废水产生量是指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废气产生量是指废气处理装置入口的废气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固体废物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染物种类和单排量。

3.10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waste recycling indicators

指反映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物可回收利用特征及废物回收利用情况的指标,如废物利用的比例、途径和技术,以及利用废物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废物利用比例等。

3.11 环境管理要求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指对企业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环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要求,包括执行环保法规情况、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环境管理等方面。

4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4.1 总体要求

清洁生产标准工作程序应遵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有关文档参照此文件和GB/ T 1.1、GB/ T 1.2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4.2 标准制修订的四个阶段

      清洁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分为四个阶段 (见附录A):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组织行业专家、环保专家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标准编制工作组;收集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国内外相关企业的产品、产值、主要生产过程工艺设备、原材料、污染治理技术、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废物回收利用、环境管理水平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根据收集的资料,分析国内外行业清洁生产发展现状、趋势和特征;编制制 (修)订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交标准制修订开题报告 (见附录 B),采取函审或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开题报告的专家论证。

      第二阶段 (起草阶段):进行企业数据调查和必要的实测,了解国内外企业生产工艺、资源消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及污染过程控制状况;分析汇总相关资料和数据;制修订行业典型生产工艺各生产单元清洁生产指标。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三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标准编制工作组汇总整理、进一步核查论证相关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第四阶段 (审查和发布阶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持召开标准审议会;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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