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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形成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省市级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文书档案参照国家及相关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HJ/T 7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

HJ/T 9 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

HJ/T 78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数据采集规范

DA/T 3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DA/T 50 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19)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43)

3 术语和定义

3.1 核与辐射安全文件材料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documents

指记录和反映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核与辐射安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的总称,简称文件材料。

3.2 核与辐射安全档案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records

指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核与辐射安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4 基本要求

4.1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

4.2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指导下,分类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按照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5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

5.1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不同阶段,由形成材料的承办部门(承办人)负责收集整理。若承办部门涉及2个及以上,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

5.2档案部门人员应参与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了解各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文件材料的过程和业务职能,督促、检查、指导核与辐射安全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6 文件材料的归档

6.1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6.1.1下列直接记述和反映核与辐射安全各项工作和活动,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均属归档范围:

1) 核与辐射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划及国际合作、信访、公众沟通、出版、信息化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 核电厂在厂址选择阶段、建造许可证阶段、运行许可证阶段及退役批准书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在厂址选择阶段、建造许可证阶段、运行许可证阶段、运行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4) 铀纯化转化、浓缩、元件制造、贮存、后处理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 核材料管制和实物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 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安全许可、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以及核设施退役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 放射源生产设施、I类放射源(除医疗使用的I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

11) 国家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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