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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1], 要求做好档案工作。核与辐射安全档案是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和决策的具有重要的查阅利用价值。编制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的档案规范,完善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加强核与辐射档案资源建设,实现核与辐射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329)[2],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 (2015-43)的制订任务及相关技术性工作。2018,机构改革后,由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2.1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启动标准编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接到任务通知后,于 2015430日召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编制启动会,成立标准编制组,确定标准编制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安排。

1.2.2查询相关文献资料,拟定标准修订思路

为选择代表性强、适用性广的理论及操作方法开展本次标准制订工作,编制组查阅收集了有关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范畴的相关文件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及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主要工作职能和未来业务发展进行了分析,确定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形成的基本范围。同时,查阅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资料,比较各相关理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点和业务需求,确定了本次标准修订的重点方向和编制思路。

1.2.3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进一步确定和完善技术路线

为做好《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的制订工作,了解核与辐射安全档案信息的总体状况,理清核与辐射安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总体需求,标准编制组通过实地调研、函调和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广泛搜集相关资料。

20159月至20167,标准编制组分别实地调研了原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就归档范围、分类、档案管理以及档案管理规范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座谈与交流,实地察看被调研单位文件材料归档方式和档案室藏情况。同时,标准编制组通过电话调研几十家各类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情况。

1.2.4 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于 20167月编写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标准草案稿。

20167,标准编制组在北京组织召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制订专家研讨会。出席会议的专家及代表来自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及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组对标准制订前期工作给予肯定,并强调标准制订的必要性,指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档案标准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是环境保护档案中亟需填补的空白。标准编制组向专家组汇报了标准调研情况、标准文本草案的主要内容。与会专家对标准文本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交流讨论,尤其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档案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按照会议意见,标准编制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起草了标准开题论证报告。

2016年9,编制组在北京组织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出席会议的专家及代表来自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论证委员会听取了标准主编单位关于开题报告的必要性、主要技术内容、编制技术路线及标准初稿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论证意见如下:该标准的编制对规范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促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编制单位提交的材料完整、内容全面;标准开题报告提出的编制原则科学、合理,技术路线基本可行。按照会议意见,标准编制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初稿。

2016,原环境保护部标准管理改革。10,该标准管理部门变更为办公厅。2016年10 月至2017年8,标准编制组经过与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标准研究所、专家多次电话沟通,对征求意见初稿进行多次修改,从目次到段落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核与辐射安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完善征求意见初稿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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