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储油库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bulk gasoline terminal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船只或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含炼油厂)。
3.2
油气gasoline vapor
储油库储存、装卸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非甲烷总烃)。
3.3
油气排放浓度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kPa),排放每 m3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 g/m3。
3.4
发油gasoline loading
从储油库把油品装入油罐车。
3.5
收油gasoline receiving
向储油库储罐注油。
3.6
底部装油bottom loading
从油罐汽车的罐底部将油发装入罐内。
3.7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
3.8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vapor recovery processing equipment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9
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vapor collection system leakage point
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如油气回收密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装密封罩、阀门、法兰等。
3.10
烃类气体探测器hydrocarbon gas detector
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油气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4 发油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4.1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和回收处理装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证文件;检测至少连续 3 个月的运行情况;列出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完成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所提供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2 排放限值
4.2.1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以下简称油气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 0.05%,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
4.2.2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同时符合表 1 规定的限值,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 4m,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B。
表1 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排放浓度/g/m3 |
≤25 |
油气处理效率/% |
≥95 |
4.2.4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收集系统在收集油罐车罐内的油气时对罐内不宜造成超过 4.5 kPa 的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 6 kPa。
4.2.5储油库防溢流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2.6储油库给铁路罐车装油时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油方式,顶部浸没式装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
4.3 技术措施
4.3.1底部装油和油气输送接口应采用DN 100 mm 的密封式快速接头。
4.3.2应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流量计应具备连续测量和数据至少存储 1 年的功能并符合安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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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