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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关于开展 2018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8 225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任务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的总体任务要求,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的制订任务及相关技术性工作,该项目的编号为 2018-13。

1.2 工作过程

      2018年1,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2018年1月12,编制组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启动会, 编制组汇报了工作思路。

2018年1,编制组赴江苏省调研多家无机化学企业。

2018年2-4,编制组查阅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通过查阅有关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的相关文献资料,总结无机化学工业制造工艺,编制完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初稿及开题报告。

2018年8,编制组在北京举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标准开题论证会。专家组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1.标准名称调整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2.进一步深入调研,掌握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及产排污现状;3.加强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的关联。

2018年10,编制组制作了网页版调查问卷,通过无机盐协会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对部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发放了网页版调查问卷。

      2018年12,编制组赴贵州、湖北、辽宁等省调研多家无机化学企业。

2019年1,编制组在北京举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征求意见技术审查会。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2015 1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无机化学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料、材料工业,不但传统支柱产业大量应用无机化学原料产品,同时也是高新产业等基础原材料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无机化学工业处于由大到强的转变时期,行业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和基础,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品种大体配套、基本可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水平提高的工业体系。无机化学(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行业尚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数量庞大、工艺复杂的无机化学企业来说,亟须制定无机化学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规范无机化学企业的自行监测。

2.2 自行监测是无机化学行业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用于规范各地对企业自行监测要求,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因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状况影响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需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获得有效监测数据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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