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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61-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5657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0984分离机械噪声测定方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4711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 8939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 使其整体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溶释气效率

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实际释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

c)按处理水量(m3/h)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300、400 等规格。

4.2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QFJ—200指处理水量为200m3/h的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示例2:QFS—50指处理水量为50m3/h 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基本组成

5.1.2.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2.2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3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 2932的规定。

5.1.4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 150 的规定。

5.1.5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Mpa~0.4MPa。

5.1.6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 5657 的规定。

5.1.7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GB/T 1220、GB/T 8163的规定。

5.1.8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 8939JB/T 4711 的规定。

5.1.9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JB 8939 的有关规定。

5.1.10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MΩ。

5.1.11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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