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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2159-2019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glass industry

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

3.2

平板玻璃flat glass

用浮法工艺或压延法工艺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3.3

平板玻璃熔窑flat 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电子玻璃electronic glass

CRT 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

电子玻璃熔炉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273.15 K,压力 101.325 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9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0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2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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