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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88-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玻璃钢制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花岗岩脱硫除尘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T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5187 湿式除尘器 性能测定方法

GB/T 16157 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JB/T 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6 工程机械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液气比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每处理1 m3烟气所需液体的体积,L/ m3

3.2 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

3.3 阻力

指烟气通过脱硫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脱硫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

4 分类

本标准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

4.1Ⅰ类

指利用锅炉自身产生的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该类装置不适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0.7%的锅炉。

4.2Ⅱ类

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碱性物质)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 材料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912、GB/T 699GB/T 3077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3 加工要求

5.3.1 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5.3.2 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的规定。

5.3.3 脱硫除尘装置表面喷漆应符合JB/T 5946的规定。

5.4 性能要求

5.4.1 按第4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Ⅰ、Ⅱ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

类别

循环水利用率/

%

脱硫效率/

%

除尘效率/

%

阻力/

Pa

液气比/

(L/ m3)

漏风率/

%

烟气含湿量/

%

85

> 30

95

< 1 400

< 2

< 5

8

85

> 80

95

< 1 400

< 1

< 5

8

注:对第类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应控制碱液的pH值在8-10范围内测定。

5.4.2 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

5.4.3 脱硫除尘装置的工艺废水应循环利用。

5.4.4脱硫除尘装置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不小于三年。

6 试验方法

6.1 烟尘排放浓度按GB/ T 16157的规定进行。

6.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按GB/ T 16157、HJ/ T 56及 HJ/ T 57的规定进行。

6.3 脱硫除尘器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通过两个用户以上的实际调查确定。

6.4 脱硫除尘器其他性能按照GB/T 15187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脱硫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和防腐耐磨涂层厚度及质量。

7.2.3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5.3的规定,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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