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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23-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雾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冶金、化工制酸、焦化和其他煤气净化工艺中去除酸雾、焦油的电除雾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454 硬聚氯乙烯板材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527.1 软聚氯乙烯管 (流体输送用)

GB/T 13527.2 软聚氯乙烯管 (电线绝缘用)

GB/T 13931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HGJ 23-1989 铅衬里化工设备

JB 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 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 8535-1997 管式电除雾器

JB/ T 8704-1998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除雾器

指应用静电吸附原理,采用各种形式的收集极 (阳极)与放电极 (阴极)组成的用于分离并收集气体中的液态物质的装置。

3.2 标准状态

指压力为100 kPa,温度为0℃ (即273.15 K)的状态。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电除雾器可根据用途分为管式电除雾器(标记为DW)和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标记为 FDJ)两类。

4.2 命名

4.2.1 管式电除雾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 8535-1997中3.3的规定。

4.2.2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 8704-1998中3.3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电除雾器的设计制造应分别符合JB/T 8535和JB/T 8704的规定。

5.1.3 装置安装调整后,阴、阳极间距的极限偏差应不大于± 2 mm。

5.1.4 装置壳体及辅助设备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2 Ω。

5.1.5 焊接表面应符合JB/T 4735-1997中15.2.2.6条和15.2.2.7条的规定。对筒体焊缝做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缝长度的25%,超声波探伤达到 JB 4730-1994规定的Ⅱ 级,或射线探伤达到Ⅲ级为合格。

5.2 技术性能

5.2.1 在符合设计工况的条件下,出口质量浓度、本体阻力、漏风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电除雾器的技术性能

项目

管式

蜂窝式

出口质量浓度 (标准状态)

采用一级 酸雾30 mg/m3
采用二级 酸雾5.0 mg/ m3

油雾20 mg/ m3

本体阻力

500 Pa

1 000 Pa

漏风率

1%

1%

除雾效率

测定

测定

5.2.2在下列工况下,电除雾器的年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小于8 000 h。

5.2.2.1 管式电除雾器

a) 处理气量 (标准状态)不大于5×104m3/ h;

b) 工作温度不大于45 ℃;

c) 工作压力- 73× 102~0 Pa;

d)环境温度- 30~40 ℃,相对湿度为100%的硫酸生产装置中。

:不适用于处理易燃易爆烟气。

5.2.2.2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a)处理煤气量(标准状态)5×103~ 6×104m3/h;

b)工作温度不大于120 ℃;

c)工作压力小于0.1 MPa;

d)煤气氧含量不大于1%;

e)煤气净化工艺中焦油的去除。

5.2.3 空载试验

5.2.3.1 塑料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5 kV或二次电流满载。

5.2.3.2 铅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0 kV或二次电流满载。

5.2.3.3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的直流输出电压30~ 50 kV或二次电流满载。

5.3 材料要求

5.3.1电除雾器使用的铅材应符合HGJ 23-1989第2章的规定。

5.3.2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板材应符合GB/ T 4454的规定。

5.3.3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管材应符合GB/ T 13527.1及GB/ T 1352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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