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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项目来源

2018 年 9 月,生态环境部以部门预算项目的方式直接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的编制工作。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市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 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 年 9-12 月,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召开讨论会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文献调研,着手起草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报告初稿。

(2) 广泛调研,开展编制工作。2019 年 2-5 月,编制组赴京津冀、山东、浙江、江苏、安徽、广东和福建等多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2019 年 6 月,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调度会,编写完成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论证报告。

(3) 开题论证。2019 年 7 月 30 日,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审查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明确重点管理企业范围、现行标准中基准排气量确定依据、加强可行技术论证依据、尽快开展试填报工作等建议。

(4) 补充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19 年 8 月,编制组进行补充调研,对技术规范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技术规范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 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2019 年 8 月 16 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公开征求意见。

2 行业概况

橡胶制品工业:据国际橡胶研究组织(International Rubber Study Group)对 2018 年橡胶行业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是橡胶消耗量世界排名第一的国家,占全球耗胶量的 33%。其中,生胶消耗量自 2002 年起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耗胶大国。全国橡胶实际消费量 2017年为 1118.7 万吨,较 2011 年增长近 60%,基本保持持续增长。同时,我国也是橡胶制品制造大国,以橡胶制品工业龙头子类——轮胎为例,根据我国 2018 年橡胶统计年鉴显示,2017年有 33 家轮胎企业入围全球轮胎企业 75 强,轮胎生产量超过了全球轮胎生产量的一半,实现工业总产值 3464.9 亿元,占全世界的 14.38%。

塑料制品工业: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塑料制品工业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产销量都位居全球首位,其中塑料制品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重约为 20%。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2018 年,我国塑料制品产量从 5474.31 万吨快速增长至 6042.15 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 6.03%。未来,随着塑料加工业“功能化”、“轻量化”和“微成型”产品的需求日益提升,塑料制品工业的供给规模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

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定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满足“一证式”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厘清各类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根据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工艺、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行业环境管理现状,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 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结合《2017 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废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为准。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再生橡胶、再生塑料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有电镀工序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涉及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涉及印刷工艺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HJ  □□)。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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