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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征集 2020 年度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8〕449 ),征集稀土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单位。经评审确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土行业》编制工作;后经征求意见稿审查会专家意见,将标准名称调整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稀土行业协会、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江西理工大学作为协作单位, 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 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9,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召开讨论会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文献调研,着手起草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报告初稿。

      (2)广泛调研,开展编制工作。2018年9月-2019年4,编制组赴江西、内蒙、四川、福建等多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2018 年10月召集全国主要稀土企业召开技术研讨会;12月在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组织的年会上对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宣贯和调研企业;2019年2-4月编制组各协作单位召开两次内部研讨会和企业的现场调研;2019年5,自然资源部综合司领导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调研稀土行业环保管理等相关工作,编制组围绕稀土行业现状、污染特征及排污许可等相关工作进行汇报。编制组于2019年6月编写完成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论证报告。

      (3)开题论证。2019年7月5,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审查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

      (4) 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2019年8月1,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将标准名称调整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同意公开征求意见。

2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概况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代码323)是指钨钼、稀有轻金属、稀有高熔点金属、稀散金属、稀土金属及其他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活动,但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其中包含钨钼冶炼(国民经济代码3231)是指对钨钼的冶炼活动;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代码3232)是指对稀土(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冶炼分离和金属电解及二次资源回收的冶炼活动;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国民经济代码3239)是指对钽、铌、锆、铍、铊、镓、铪、铟、铼和其他稀有金属的冶炼活动。

我国稀土资源储量居世界首位,我国已形成以包头混合型稀土矿、四川冕宁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吸附型矿为原料的稀土生产基地,巩固了我国在稀土冶炼分离领域的优势。

我国是世界上钨钼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钨钼生产与出口国。

我国是全球主要的钽加工国,但是钽铌矿资源十分短缺,国内钽铌原料主要依赖国外进口。除钽、铌、锆、铍以外的其他稀有金属(如铍、铊、铟、镓、铼等)一般以伴生矿形式存在,几乎没有单独冶炼这些稀有金属的企业。

3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 81)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满足“一证式”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厘清各类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根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工艺、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行业环境管理现状,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 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保持一致,结合《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代码为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中属于国民经济代码3239 中钽、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除钽、铌、锆、铍以外的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其原料伴生矿主金属冶炼过程对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更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编制说明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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