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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和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环保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各环节重点管理要求,提高各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守好突发环境事件第一道防线,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五)《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粤环办函〔2016〕148号)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
(七)《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深人环〔2015〕202号)
(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4号)
(九)《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十)《关于运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90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操作指引
(一)推进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做好预案编制服务工作
1.纳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鼓励《名录》外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产废排污情况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2.避免模板化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针对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不同的预案表现形式,对于较高环境风险等级者,应采取1综合+N专项+若干现场预案组成,对于一般环境风险企业,可采取1专项+若干现场预案形式,落实差异化的表现形式,侧重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预案编制过程中,预案编制单位应熟练掌握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梳理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或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分别列入短期、中期和长期整改计划督促企业持续改进,详细制定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应急预案、预案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备案材料重点要求如下:
(1)预案编制说明:简要介绍预案编制的背景依据、编制过程、上一版预案的执行和演练情况、预案评审情况以及编制机构情况,篇幅控制在3页之内。
(2)环境应急预案:分三级架构,一是综合应急预案,为纲领性指导文件,体现战略性;二是专项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种类型事故的专项应对措施和方案,体现战术性;三是现场处置方案,为针对某一点位或部位局部泄漏或洒落的应急处置措施,类似操作规程,侧重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3)环境风险评估:参照《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仔细核实企事业单位涉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实际存量以及最大储量,分别计算涉水和涉气环境风险物质,力求Q值准确,符合实际;同时要科学计算M值,实际调查后准确判定E值,严禁随意调高或降低企业实际环境风险等级。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编制相应调查报告,报告应尽量详实准确,可涵盖企业自有、周边企业、工业园区、街道和辖区管理部门等多方应急资源,紧急情况时可调度共享实现区域应急联动。
(二)落实预案评审要求,提高环境应急预案质量
1.落实风险分级评审要求,对于一般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三名预案评审专家,鼓励环保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参与;较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四名预案评审专家和环保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当环保部门代表无法参加的,可增加1-2名评审专家代替;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五名预案评审专家,环保部门代表、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必须全部参与,缺一不可。
2.对于一般和较大环境风险企业,鼓励现场评审,也可采取现场评审与函审相结合方式,函审专家数量不得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五分之二;对于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必须按要求组织全员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认真查看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环境风险物质储存管理情况、环境应急物资配备情况、环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对存在不足或问题项要指导企业改进提高。
3.预案评审专家须从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名单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信息公开-其他-应急管理栏目中公开。预案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由专家库专家委员担任,评审会前应由委员专家或拟定评审小组组长对预案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议定评审日期按要求组织评审;对存在否决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预案,应及时反馈预案编制机构修改完善后再按评审要求组织评审。
4.我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执行《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粤环办函〔2016〕148号),预案评审提前准备好评审会议签到表、评审要素打分表,现场评审时按专家所提意见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见省评审指南附件)并经确认后打印签字。同时可参考使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
5.预案评审打分分为60以下、60(含)-90、90(含)以上三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及格,原则不予通过,需对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对现场应急设施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评审;60(含)-90分之间及格,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并由专家组长签署复核意见后方可进行备案;90分(含)以上直接通过,无需专家组长签署复核意见即可进行备案。
(三)落实备案管理要求,提升备案管理水平
1.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要求,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各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开展辖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之上编制本部门和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和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主动公开预案信息,便于政、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和应急资源共享,共同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2.备案受理权限划分: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跨地市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2)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跨区县行政区域或首个环评批复文件由省厅及以上审批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3)各管理局:除上述省厅和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
3.目前我市原则上已不再受理纸质备案材料,全面推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网上备案。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落实形式备案审查制度同时应针对重点环节,如申报备案内容是否按要求填报完整、预案评审是否符合本指引要求、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是否准确、应急资源调查是否参照相关编制指南执行、编制说明是否体现第三方编制机构信息等进行重点查看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通过并在审核意见处列明所有不符合项。
对于新建项目,由于《省平台》暂未设置相应备案管理模块,且新建项目部分信息缺失无法完整填报导致备案审核无法通过,但由于环保验收所需,按照上述第二点备案受理权限划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受理此类项目的纸质备案材料,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待省平台调整完善后按新要求执行。
4.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已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局受理备案)名录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备案时间、环境风险等级等信息。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
5.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高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效率,执行5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备案的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不得无故拖延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6.各级环保监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列入日常检查或双随机抽查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名录》内企事业单位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期限是否超过三年、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预案是否及时修订等情形,并依法查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提高预案实施和管理水平
1.环境应急预案应当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平台》(http://120.79.139.80/#/login)进行备案,平台填报时应认真核实填报本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是否跨区域、环评批复文件是否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及以上审批等内容,便于确定备案受理部门。
2.各企事业单位每三年应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若出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要按照本指引及时修订后重新备案。
3.各企事业单位应在预案完成备案后三个月之内组织开展专项环境应急演练,检验环境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演练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补充说明,若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重新修订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应将环境应急演练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实施完成后做好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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