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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类型、许可限值确定依据、监测要求等内容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

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在其中进行冶炼、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工业炉窑排污单位industrial furnace emission unit

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照工业炉窑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3.3其他相关排污单位other relevant emission unit

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内、拥有工业炉窑且无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

3.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简化管理排污单位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6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7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8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9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

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可在其他信息中填报。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和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GB/T 4754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工业炉窑”。

4.1.3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1.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填报内容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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