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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对钢铁烧结、球团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3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

二、将4.9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三、增加5.8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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