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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7413号),下达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 589-2010)》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统一编号为2017-23,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标准修订工作。

1.2工作过程

1.2.1成立标准编制小组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76月承担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 589-2010)》标准修订工作。接到工作任务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立即组织协作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有关人员成立了标准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召开了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

1.2.2查询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

编制组检索、查询和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资料,对我国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初步确定了拟采用的工作方案和标准修订技术路线。

1.2.3开题论证,制定标准的技术路线

20183月,由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会。与会专家就编制组提交的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质询和讨论,认为标准编制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较完整,格式规范;修订标准的技术路线合理,能满足修订工作需要。论证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具体的论证意见和建议如下:1)按照应急处置过程,进一步细化完善标准内容;2)进一步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3)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对标准文本进行编辑性修改。

1.2.4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83~8月,编制组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 589-2010)》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初稿的编写工作。

1.2.5召开技术研讨会和开展调研,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20188月,编制组在吉林市组织召开了该标准的技术研讨会。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20189月, 编制组在江苏省开展集中调研,广泛听取江苏省各地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急监测人员对该标 准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1.2.6召开站内预审会,对标准文本进行技术审核

201810月,编制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 589-2010)》征求意见稿预审会,专家组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关于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 明的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进一步明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及跟踪监测两个阶段的 工作原则,优化资料性附录D、附录E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术语和定义;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编辑修改。

1.2.7参考相关技术文件,对标准文本进行完善

20191~11月,编制组依据预审会专家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原文本内容进行修改。期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完成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编制指南》获部长专题会原则通过,《应急监测方法选用指南》《应急监测预案编制指南》2项技术文件完成编制并分别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此外,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11月编制了《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方案》并征求意见。编制组参考了上述技术文件相关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标准文本,形成征求意见稿。

1.2.8召开技术审查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技术审查

201911月,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 589-2010)》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听取了标准主编单位关于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介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建议将“污染物初步判别”修改为“污染态势判别”;进一步完善“应急监测终止”相关内容。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现阶段,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呈现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环境安全形势严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需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环境应急监测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及污染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对污染事件进行及时、正确的处理、处置,才能为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决定了其处置要求越快越好,为此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说清楚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技术依据,从而有效控制事件的环境影响。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高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技术水平,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已于201111日起实施,是目前我国唯一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技术标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自2011年开始实施以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应急监测实际工作中发现该标准仍存在一些不足,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国家对环境应急监测的要求和日益纷繁复杂的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6年提出了该标准的修订需求,并被列入2017年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该标准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落实国家预案要求,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11日起施行,2014年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以下简称“国家预案”)也已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标准制定时依据的法律和预案已进行了修订,故该标准也需进行 相应调整和修订。

国家预案中关于应急监测条款有所变化:如4.2.4应急监测”条款规定“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 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 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这其实明确了环境应急监测的任务。而现行标准中尚无应急监测方案编制的相关要求规定,且现有标准中相关内容较为零散。又如国家预案“4.4响应终止”条款规定“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而现行标准中并无应急监测终止的相关规定,且环境应急监测中的“有始无终”早已成为业内公认 难题,归跟结底是缺乏结束应急监测的相关规定。此外,现行标准中某些术语和定义需重新 研究确定,如 “应急监测”定义为“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跟踪监测”定义为“指为掌握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在突发 环境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连续监测,直至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恢复正常。”二 者的定义含糊不清且有所交叉,不仅与很多应急监测实际情况不符,而且容易误导公众,难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因此,对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进行修订,是落实《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要求,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必要而紧迫。

修订时拟增加应急监测方案的相关规定,并对“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的定义进行 修改,并增加“应急监测启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 “应急监测终止”的定义。

2.2应对各种实际情况,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发展的不确定性、类型成因的复杂性、时空分布的差异性、侵害对象的公共性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使得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需在最短的时间内承担大量的工作任务,如应急监测队伍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集结、准备仪器设备,制定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任务,及时准确地报告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事故现场污染情况,为环境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难度与压力可想而知。但突发环境事件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导致很多应急监测工作难以照章办事。而现行标准中整体指导思想不够统一,某些规定繁简程度不一,某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选择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较为泛泛;又如该规范中关于质量控制的要求较为笼统;再如该规范4.2.6现场采样记录”中对现场采样记录的要求过于详细, 而其中部分内容属于调查记录、接报记录和监测方案的内容,并非采样时所需记录内容,但采样记录过于复杂则会很多浪费应急采样的时间,某些情况下现场采样记录三级审核过于繁琐且难于实现。

因此,根据各种可能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进行修订,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污染态势初 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 技术要求做出规定,实现环境应急监测各环节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确保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时拟对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提出指导性规范;提出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要求,在应急监测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技术环节、所用技术和仪器的不同特点提出不同的质控要求;考虑应急监测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繁简得当,尽量保证修订后的规范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

2.3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

由于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会对污染地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与破坏,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阿佩尔计划”既APELL(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倡导对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增强预防意识并加强全社会的合作,我国是积极响应“阿佩尔计划”的国家之一。几十年来,世 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正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和人力建立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及处置方法。

1988年原国家环保局主持召开了两次“全国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研讨会”, 组织编制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方案》(1995年)、《全国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九五”计划(送审稿)》。针对近年来全国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对经济生产、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要求建立应急监测队伍、加强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与报告的管理、开展辖区内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危 险源调查、建设全国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 作引起了各级政府、各地环保局及监测站的高度重视,相继开展了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应急响应系统、应急监测技术等多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 规范》(HJ/T 91-2002)中也包含了关于水环境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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