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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

一、考核评分指标总体要求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考核评分指标有12个大项27条小项目考核评分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考核评分指标要求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参照执行。

(一)八项制度: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二)三类设施环境管理: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管理。

(三)一项业务培训: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综合评估标准:

1.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0分,40-50分为达标,30-39分为基本达标;2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5分,44-55分为达标,33-43分为基本达标,32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12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企业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评分指标: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分数

达标标准

评分细则

检查方法

一、污染

环境防治

责任制度

(《固体

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

法》, 以下 简 称

《固 体法》, 第三十条)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建立了责任制度,负

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1.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未建立责任制度,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3.负责人不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不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或制定的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管理职责不明确,或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得0分。

资料(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1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2.未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或张贴场所位置不明显,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得0分。

现场核查

2.达标样板:

XX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一)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三)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四)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五)各部门、车间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部门、车间,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产废部门、车间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能部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污染严重的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控制

(一)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四)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五)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六)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产生危险废物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八)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九)危险废物转移要落实转移联制度。

备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公司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达标样板参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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