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5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 2092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GB/T 15505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9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 50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1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84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2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3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 347.2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水质 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3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92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1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5水质 蛔虫卵的测定 沉淀集卵法
HJ 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06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10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1水质 总硒的测定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2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3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8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70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1048水质17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67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147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NY/T 396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田灌溉用水farmland irrigation water
为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经人为输送,直接或通过渠道、管道供给农田的水。
3.2
水田作物paddy field crops
适于水田淹水环境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等。
3.3
旱地作物dry land crops
适于旱地、水浇地等非淹水环境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棉花等。
4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4.1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1基本控制项目为必测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农田灌溉用水类型和作物种类要求选择执行,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
表2农田灌溉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
4.2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进行农田灌溉,同时应执行GB 20922的规定。
4.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农村生活污水, 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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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5084-202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