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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特点、污染防控要求、环境监督管理体系都发生了显著变化。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快速增加,从 2000 年的 830 万吨增长到 2019年的 7417 万吨。我国有近 30 万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庞大、产废规模不一、产废种类和特性各不相同,贮存设施形式多种多样,污染防治水平参差不齐,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2020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强化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责任, 增大了违法贮存的处罚力度。2021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将“修订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主要举措之一列入其中。

      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 2001 年,距今已实施了 20 年, 已无法适应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提出针对性要求,以全面规范当前我国危险废物贮存活动,控制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2 修订过程

      2008 8 月,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并联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围绕国内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状况、运行管理状况、技术经济状况及我国环境管理需求开展了调研和分析工作。

      2010 3 月,标准文本通过开题论证会;修改形成《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 4 3 日,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 10 月,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成《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送审稿);于 2018 3 月和 6 月先后在北京召开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预审研讨会和技术审查会。

      2021 9 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

3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建设与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标准修订主要针对贮存相关术语定义,标准整体架构,贮存设施分类,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应急,附录调整等 7 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增加了“总体要求”

      本次修订将贮存设施设计、污染环境措施、识别标志、分类贮存要求、设施退役、危险物品贮存等方面的原则性总体性要求归纳列出。并在 4.8 条中明确了贮存危险废物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2)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筑形式、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和临时(少量)贮存点等 5 种形式。并根据贮存设施适宜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型梳理相应的污染控制要求。

      (3)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次修订系统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独立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章。

      (4)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本次修订将“环境应急”作为单独的一章,并补充了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资源要求,以及按应急预案进行人员培训和定期演练的要求。

      (5)删除了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 A 和附录 B

      针对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属于医疗废物)的贮存,国家已发布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因此本此修订删除了相关规定; 原标准中与标签、标志、标识及其设置等相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单独规定并与本标准做好衔接。

4 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建设与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本标准颁布前建成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于 202□年□□月□□日前完成改造。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前的卸料、配伍、分装、进料等预处理及相关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已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共列举了本标准引用的全部 15 个规范性引用标准,其中包括 11 个国家标准,3 个行业标准和 1 部行业技术指南。这些标准的有关条文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贮存、贮存设施、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分区、包装、包装容器、相容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4)总体要求

      本次修订将贮存设施设计、污染环境措施、识别标志、分类贮存要求、设施退役、危险物品贮存等方面的原则性总体性要求归纳列出。并在 4.8 条中明确了贮存危险废物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5)选址要求

      根据《固废法》相关要求,本章规定了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规定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环境敏感对象的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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