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的骨、皮、筋、腿和鳞等为原料经适度水解所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明胶。
2 要求
2.1 原料要求
2.1.1 可以使用的原料:
a)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和鱼等动物的皮、骨、筋、健和鳞等;
b) 制革蹂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
c)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骨粒和自然风干的骨料。
2.1.2 禁止使用的原料:
a)制革厂蹂制后的任何废料;
b) 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或鱼等动物的皮、骨、筋、健和鳞等;
c) 经有害物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动物的皮、骨、筋、健和鳞等。
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淡黄色至黄色 |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 |
状态 |
固体状(如颗粒、片状、粉末等) |
|
气味 |
无不适气味 |
配制明胶溶液(2. 5 %),嗅其味 |
2.3 理化指标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要求 |
检验方法 |
||
水分,w/%≤ |
14.0 |
GB 5009.3直接干燥法a |
||
凝冻强度(6.67%) /(Bloom g)≥ |
50 |
附录A中A.4 |
||
灰分,w/%≤ |
2.0 |
GB 50094b |
||
透射比/% |
波长/mm |
450≥ |
30 |
附录A中A.5 |
62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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